当前所在位置 :开云(中国)有限公司>行业资讯
省水利厅关于停止开展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市场主体:
2015年9月,水利部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并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为更好地与水利部评定的信用等级结果衔接,推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管体系建设,经研究,省水利厅停止开展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省水利厅停止开展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省水利厅已颁发的信用等级证书在既定有效期内仍然有效。
二、省内企业取得的湖北省水利水电行业从业信用等级证书在2016年到期的,如该企业已参加水利部2015年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省水利厅对相关材料核实后可在鄂使用水利部信用评价结果;如该企业未参加水利部2015年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由省水利厅按原评定等级统一延期至2017年5月31日,详细名单另行通知。
三、外省入鄂企业原则上采用水利部2015年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如未参加水利部2015年信用评价,可使用在有效期内的湖北省信用等级证书。
四、自2017年6月1日起,在我省各级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等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工作中,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均须采用水利部的信用评价结果。请各市场主体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参加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
五、省内企业登记从业未满3年的,在从业年限达到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条件前,由省水利厅建设处根据《湖北省水利水电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对该企业出具信用证明。
六、在我省从事水利建设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水利信息化、招标代理、质量检测等市场主体须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后,方可在我省开展水利建设经营活动,参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承接相关业务。
七、凡未在湖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的,或提交的材料与信用信息平台登录的信息不符的,其单位及主要人员资格资历、代表业绩、良好行为等在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活动中不予认定。企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主要工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未录入信用信息平台的,不得参加我省水利建设经营活动。
八、省水利厅接受具有资质的省内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勘察设计单位、水利信息化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质量检测单位建立信用档案的申请;接受具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的省外水利施工企业、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省外监理企业、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省外水利信息化单位、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标代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乙级及以上资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建立信用档案的申请。外省企业入鄂相关要求见附件。
九、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市场主体对本企业信用档案的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企业人员及承担的水利工程业绩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省水利厅提交信用档案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信用档案变更手续。
十、省水利厅将不定期对我省建立信用档案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企业人员和办公场所及承担的水利工程业绩等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注销其信用档案的全部信息,并自注销之日起3年内不再接受其建立信用档案的申请。
十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应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信息,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信用档案应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湖北省水利厅
2016年4月27
Copyright © 2019 开云手机版 版权所有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9号正堂时代29楼
联系人:熊经理 电话: 027-83390868